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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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良好家庭家教家风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三)道德教育、文化教育、体育教育、意志品质教育;
(四)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五)生活常识教育、科普教育、法治教育;
(六)劳动意识和技能、行为习惯等养成教育;
(七)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本省家庭教育宣传周,开展家庭教育相关宣传活动。
第八条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作中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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